大唐保定热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119308-202401-098
大唐保定热电厂就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宁武大运到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大唐保定热电厂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
5. 发货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宁武大运
6. 到货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大唐保定热电厂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1-07 至 2024-01-31
9. 运距:40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1-07 15:07:23
四、竞价主要条款
甲方:大唐保定热电厂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燃煤运输事宜,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货物品种、数量、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
1.1 燃煤品种:原煤。
1.2 运输数量:以甲方燃煤运输计划为准,约8300吨/月,甲方对运输数量不提供保证。
1.3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1.4 燃煤起运地: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能源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1.5 燃煤到达地:大唐保定热电厂。
1.6 运输距离:约400公里,以实际运距为准。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24年01月07日起至2024年01月31日止。
三、运输单价
3.1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能源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至大唐保定热电厂的运输单价: 元/吨(含9%增值税), 元/吨(不含增值税)。
3.2运输从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能源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至大唐保定热电厂,运输单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但不限于:运费、人工费、机械费、车辆待时费、特种车倒运费、高速费、加油费、协调费、场内道路防滑费、牵引费、清底费、设备中转的保管费、装车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质量检验费,9%增值税费、由于所承运货物到货时间变化(提前或延后)而可能增加的费用、措施费(含沿途道路桥涵的检测、设计、改造、加固费,护送费、排障费(含电力、电信架空线、广告牌、民建拆除等)、征(租)地等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费用)沿途办理各种超限证件等和承运人认为完成本合同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包干不调。
3.3非厂方或矿方原因造成的拉运量未兑现完成等情况,根据合同价格扣除5元/吨。
四、运费结算方式
4.1运费计算以甲方出具的过磅单为准(净重量),甲方电厂堆煤场交货。
4.2乙方凭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过磅单,与甲方进行本月运费核对。甲方出具有效账单,乙方凭对账单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和支付申请等资料,甲方收到资料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结清。乙方可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
五、运煤计划
以甲方下达的实际燃煤运输计划为准,甲方可根据乙方运输质量服务、燃煤实际用量进行运量调整。
六、运输质量及验收办法
6.1甲方负责对乙方承运至目的地的燃煤进行每车过磅、验收工作。
6.2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装车地点和指定煤质及数量,进行安全承运。
6.3乙方在甲方电厂卸载的数量和在山西宁武大运华盛能源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装载的数量一致,允许正常损耗小于等于1%,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本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
6.4到厂质量:在一个结算周期内,以煤矿发运热值为基准,托运人到厂验收热值与煤矿发运热值偏差70千卡/千克以内(包含70千卡/千克),正常结算运费;如托运人到厂验收热值低于煤矿发运热值超过70千卡/千克(不包含70千卡/千克),以7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每吨运费结算扣减0.1036元/千卡。。
6.5乙方对甲方的计量地衡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申请对甲方地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甲方于合同生效日,向乙方以口头、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形式提供下月燃煤运输计划,作为运输的指导计划。
7.1.2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煤矿装车及电厂厂区内燃煤接卸。确保乙方燃煤运输计划的顺利完成。
7.1.3甲方发现乙方在燃煤运输途中换煤、卖煤、卸煤,人为掺矸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扣除,解除本合同,对本批次(周期内)运费不予结算, 并将乙方永久列为合作黑名单。
7.1.4 甲方若要暂停燃煤运输业务,应提前1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协调运输车辆。甲方恢复燃煤运输业务,应提前1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运输时间,协调车辆进行燃煤承运。乙方若超过24个小时未响应,每发生一次考核5000元。
7.1.5 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
7.1.6 若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作如下处理: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水分过重者(除天气原因外),视情况每车扣减5-10吨。到煤场尚有严重漏水现象时,按每车燃煤重量的50%扣吨处理。
(2)遇矸石、杂物较多(除矿方原因外),甲方有权启动运输过程调查程序,乙方应全力配合。
(3)如以上情况确认为乙方运输过程中人为掺假造成,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甲方有权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扣除,解除本合同,对本批次(周期内)运费不予结算,并将乙方永久列为合作黑名单。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 乙方提供运输的车辆必须满足国五及以上或国家最新政策的排放标准,并向甲方提交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车辆营运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上述复印件原件备核查。
7.2.2 在运输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运输业务开展前向甲方缴纳1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风险抵押金,风险包括燃煤运输风险、燃煤质量风险、燃煤数量风险,待合同截止或终止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再由甲方一个月内返还乙方。
7.2.3 乙方凭甲方提供的提煤单和甲方认可的车辆方可运煤。如发现乙方擅自拉运到甲方合同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私自卸煤,除赔偿外,对风险抵押金全额扣除,并对该批次运费不予结算,永久拉入黑名单。
7.2.4 乙方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并记录相关数据,不得擅自变更路线,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所有车辆高速纸质或电子凭证。如果由于疫情防控、交通事故、雨雪天气等原因不能按约定的路线行驶,必须事先请示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才能改变路线,并由乙方出具纸质版情况说明,需注明变更车辆、变更时间、变更路线、变更原因等必要因素,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交予甲方存档备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甲方不予结算该车次运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所有承运车辆加装GPS定位装置,并将GPS系统管理账号、密码,供甲方对车辆位置信息实时进行查看。
7.2.5 乙方有责任保证并监督其车内所装载的燃煤质量,并将煤炭保质保量安全运达目的地,按时向收货人告知到达通知。燃煤装车完毕后必须立即贴封条,乙方于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封条的完整性,如意外原因造成封条途中破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拍照报告,并说明原因,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运输作业,如乙方意外原因造成封条途中破损未向甲方报告确认的,甲方不予结算该车次运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卸车位置后,由甲方管理人员对封条的完整性进行查验,查验封条完整无破损后,方可进行卸车作业。
7.2.6 煤炭到达电厂过磅时,乙方司机应将运输票据(货场过磅单、计量票)如数交予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7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调动车辆确保甲方燃煤运输任务的完成。乙方每月必须完成计划运输量的100%,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截止上述行为发生之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甲方燃煤运输任务,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若确有困难,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7.2.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运煤车辆的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插队、闹事、堵路、不按顺序过磅或卸煤者,甲方有权对乙方或其车辆进行考核,情节严重者取消运煤资格;确实因车辆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靠边停放待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7.2.9 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必须统一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及相应的监控设施,能实时监控车辆位置、行驶状况,显示行驶轨迹,并能实现历史轨迹回放。除不可抗力、当地交通管制或其他提前告知甲方的情况外,乙方车辆未按要求安装GPS系统、行车记录仪、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甲方将从结算金额中扣除该车次运费并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该车次货值的3倍。
7.2.10 乙方在运输过程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法规,做到安全运输,单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运输全过程(自接到甲方的燃煤运输计划起至将运输燃煤交付甲方时止),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11 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调配及现场卸煤指挥。乙方运输车辆进厂后必须服从甲方煤场管理人员管理,按指定地点卸煤。乙方不得随意乱卸燃煤,否则产生的倒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12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现场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
7.2.13 乙方应按约定完成甲方月度燃煤运输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甲方燃煤运输任务,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若确有困难,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7.2.14 乙方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被盗过磅单据,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赔偿,甲方可从运费中扣除。
7.2.15 乙方负责所需要的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各类手续文件及其费用。
7.2.16 乙方车辆必须等车辆内货物卸干净方可离开电厂,不得夹带电厂生产物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罚款金额为乙方夹带的电厂生产物资的金额的3倍,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乙方对该情况进行整顿。
7.2.17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若燃煤运输涉及到大气污染控制及交通管制,导致燃煤不能满足本合同内的供货量和时间等其它要求,乙方应自行解决此类问题,并保证足量按时完成运输,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发生地震、水灾、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公共骚乱、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8.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相互免责,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24小时内将情况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发生后5天(日历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九、违约责任
除遇不可抗力情况外,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承运能力履行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12.1乙方签订运输合同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依法经营。如因乙方运输资质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2.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该修改经双方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协商一致后方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一旦双方就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应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补充协议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2.3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保定热电厂
2. 联系人:张烁
3. 联系电话:13930827778
六、备注
七、附件
文章推荐:
孟定镇老城区市政道路及基础配套设施提质改造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
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鹤庆县江东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招标公告